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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王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1989号

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25元,其余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王某某。

代理审判员张殿臣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牛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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