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25元,其余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王某某。
代理审判员张殿臣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牛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