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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景涛,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又名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景涛、被告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2002年我在许昌打工时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02年腊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3年12月16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2009年2月分居生活,婚后被告曹某某不尽家庭义务,感情不和,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曹某某辩称:我认为我和原告郑某某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在许昌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2月16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婚后因家务琐事生气,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在被告处无责任田。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曹某某不尽家庭义务,感情不和而提出离婚,但对此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双方为此产生矛盾,但从婚姻现状看,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维护原、被告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郑某某提出离婚,被告曹某某不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不准予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贾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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