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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河南省通许县人。

委托代理郭应照,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某某,男,河南省通许县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红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应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某某经本院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0年3月4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子牛XXX、长女牛XXX。我与被告由于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生气。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牛某洋、牛某瑶随我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我的婚前财产归我所有。

被告牛某某未答辩。

审理查明,2010年3月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子牛XXX、长女牛XXX。原告婚前财产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空调一台、被子、单子若干在被告家存放。三组组合柜一套、沙发一套、梳妆台一个、高低柜一个、三轮摩托车一辆在原告家存放。

上述事实,由结婚证、身分证明、票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短,但孩子尚小,原告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潘红军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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