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42岁。
申请人周某某要求宣告周某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某某申请称,从2005年8月起被申请人周某明下落不明。2005年9月社保局因找不到他本人而停发其退休金。2005年12月申请人曾在河南省新密市电视台刊登寻人启事,但均无被申请人的讯息。请求宣告周某明死亡。
经查,周某明,男,汉族,66岁。从2005年8月至今下落不明。周某明与申请人周某某系父子关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8月30日在光明日报发出寻找周某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周某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某明下落不明满四年,一年公告期间届满,被申请人仍无出现,本院应宣告周某明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周某明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卫芹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仝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