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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玉红,河南顺意(略)事务所(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德民、被告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晁某某200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月9日在临颍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取名张轶,X年X月X日出生,我和被告晁某某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共同语言,没有建立起感情,被告不孝敬父母,对儿子不关心,常年不回家,也不打电话,现在夫妻感情破裂,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晁某某辩称:我和原告张某某感情基础好,没有生过气,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月9日在临颍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取名张轶,X年X月X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因家务琐事生气,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共同语言,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不孝敬父母,不关心小孩为由原告提出离婚,被告晁某某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晁某某不孝敬父母,不关心小孩,没有共同语言,缺乏了解,但对此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产生矛盾,但从婚姻方面看,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维护原、被告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某提出离婚,被告晁某某不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不准予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贾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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