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9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伐林木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于2009年8月2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元月23日,被告人邵某某与张聚才(已判处刑罚)等人经预谋后,驾驶三辆三轮车到桐柏县X镇X村盗伐郑xx自留山的马尾松15棵,合立木蓄积3.7042立方米。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邵某某缴纳罚金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柳xx、苏xx等人证言,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经预谋后伙同他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6日起至2010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奇
二○一○年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