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鹏宇,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南风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X镇X路X号。
被告北京华联集团。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中孚大厦X楼A型。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江苏南风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联集团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某诉称,2007年7月9日,董某某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包装袋(洗衣粉)”外观设计专利,于2008年6月1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x.0。董某某等人在郑州市X路X号中孚大厦购物时,发现北京华联集团销售董某某的专利产品,北京华联集团的包装袋外观设计与董某某的专利相同。江苏南风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制造商,北京华联集团为销售商,请求法院判令江苏南风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联集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原告董某某未能提供被告江苏南风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联集团的工商登记资料,不能确定该被告是否为合法存在的民事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王富强
代理审判员尤清波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磊(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