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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进,江苏凯旋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给上诉人赵某某。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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