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进,江苏凯旋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给上诉人赵某某。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