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案外人):戴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州格兰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某。
王某某与徐州格兰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5月18日,案外人戴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戴某于2010年7月14日以该纠纷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戴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戴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李某武
审判员闫建民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