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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胡某、许某、毛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热力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

原审被告常某。

上诉人冯某、胡某、许某、毛某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某以及其与冯某、许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某某,上诉人毛某,被上诉人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常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冯某、胡某、许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3元,予以退还;上诉人毛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3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建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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