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热力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
原审被告常某。
上诉人冯某、胡某、许某、毛某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某以及其与冯某、许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某某,上诉人毛某,被上诉人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常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冯某、胡某、许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3元,予以退还;上诉人毛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3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建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