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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巩义市百货大楼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初字第301号

原告马某某,男,回族。

委托代理人张蒙,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百货大楼,住所地:巩义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常金淀,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巩义市百货大楼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朱梅

代理审判员龚磊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贾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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