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郭某,又名郭X,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郭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我于2011年3月承包被告建房4间两层加楼梯帽,建筑面积326平方米,110元/米,计35860元,只包工。房屋于2011年10月1日竣工。被告答应建房竣工后,工钱立即付清,并于2011年9月签订协议一份。在建房期间被告已付工钱23000元,下余工钱经多次索要,被告迟迟不还,另外被告欠原告拆旧房子款1200元未付。故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所欠工钱14060元。
被告郭某辩称,我的房子没有整好,我要求原告把房子修好,我一分钱不少他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3月开始承建被告房屋四间两层加楼梯帽,包工不包料,共计建筑面积326平方米,每平方米工钱110元,计35860元,拆旧房子款1200元,总计37060元。2011年9月7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建房峻工后,工钱立即付清,若20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原告方承担一切建房责任。房屋于2011年10月1日竣工并投入使用,除建房期间被告已付的工钱23000元外,下余14060元被告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解决。审理中,原告没有向本院提起反诉,并愿就质量问题另案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提交的书证、证人证言为证,且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就建房约定工钱后,原告承建被告的房屋并且实际进行施工、房屋竣工投入使用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按约定付清全部工钱。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所欠工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房屋质量问题可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向原告杨某支付工钱和拆旧房款共计1406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清结。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被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建华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