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因涉嫌犯受贿罪,2010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言正(略)事务所(略)。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秦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重,应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秦某某犯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振安
审判员张立永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鑫(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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