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上诉人孙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08)新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24日自愿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凤梅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郑新红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屈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