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天路分社。
法定代表人石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分社工作人员。
被告尤某某,男,36岁,汉族。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天路分社诉被告尤某某、杨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其人。应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全玉
代理审判员李东红
代理审判员刘建军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