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X街X路X号时代金典大厦第三层北面区域及第四整层。
负责人石某某,总经理。
被告福州吉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X路X街X号河下小区X#楼X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兴禄,福建学金(略)事务所(略)。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中心支公司、福州吉安运输有限公司、何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乙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