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份,被告人牛某某向伊川县X乡X村民王行伟(另案处理)提出买一辆便宜的面包车。2009年农历腊月份,被告人牛某某以4500元的价格从王行伟手中购得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并悬挂一副伪造的豫x牌照使用。该车系渑池县居民柳志强2009年12月31日在义马市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案发后赃物已提取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供述买车时即知道该车是赃车;同时有报案材料、受害人询问笔录、购车发票、被盗车辆照片、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抓获证明、户籍证明,价格评估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对上述证据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车辆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可酌定从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董书良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珊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