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
被告尹某
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原告潘某医药费人民币2106.90元(该款其中人民币899.50元归原告潘某所有,人民币1207.40元归被告尹某所有)、营养费人民币900元、护理费人民币1440元、交通费人民币215元(该款其中人民币118元归原告潘某所有,人民币97元归被告尹某所有);
二、被告尹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原告潘某伤残鉴定费人民币900元、工商查档费人民币40元,共计人民币940元(该款扣除被告尹某已支付给原告潘某的人民币100元,被告尹某应支付原告人民币84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承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