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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某甲诉被告汤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汤某甲,男,7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涛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汤某乙,男,54岁,汉族。

原告汤某甲诉被告汤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系邻居,1998年4月王孟乡政府在清查农村宅基地换证期间,错把原、被告等几家共用的出路办成被告的宅基地,被告以此为由在道路上堆放大量杂物堵塞出路。此后,原告多方申诉要求解决出路问题,2001年12月12日临颍县政府下临政土〔2001〕X号文件,明令撤销被告的宅基地使用证。但被告在宅基证被撤销后仍不清理出路,造成原告多年无出路,只能从邻居院子通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汤某乙停止侵害,清除堵在原告出路上的障碍物(土墙及柴禾堆)。

被告汤某乙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汤某甲与被告汤某乙系前后(东西错对)邻居,中间隔有一条历史形成的通道,原告原本一直从该道路通行。1979年汤某乙将其西邻王和聚的房屋购买,1998年4月王孟乡政府在清查农村宅基地换证期间,把原、被告及王和聚共用的出路办成了被告的宅基地,随后被告即占用该出路,在原告的大门口堆放柴禾,并垒起一面土墙,阻碍原告出行。原告不服多次申诉,经临颍县X乡政府进行调查,并作出了建议注销被告的宅基地使用证的报告,2010年12月12日临颍县人民政府做出临政土〔2001〕X号文件确认被告汤某乙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无效证件。被告在其宅基地使用证被确认无效后,未将其堵在原告大门口的障碍物清除掉。故此,原告提出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书面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邻里之间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处理相互间的关系,但被告汤某乙在其宅基地使用证被确认无效后仍在原告出行道路堆放柴禾、筑土墙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汤某甲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清除。被告汤某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相关权力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汤某乙停止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排除堵在原告汤某甲出路上的障碍物(土墙及柴禾堆)。

案件受理费100元,有被告汤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占伟

审判员杨少武

人民陪审员王向峰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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