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住××。
委托代理人梁××,住××。
委托代理人王××,女,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住××。
委托代理人李××,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梁××、王××、被上诉人张××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吴玉良
二○○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张素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