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张××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漯民四终字第1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住××。

委托代理人梁××,住××。

委托代理人王××,女,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住××。

委托代理人李××,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梁××、王××、被上诉人张××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吴玉良

二○○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张素丽(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