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自报姓名),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陈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谢文担任记录。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0日前后,被告人陈某冒充中铁七局的负责人,虚构渝怀高速公路土石方工程项目,向被害人万某丙谎称可以帮其兄万某乙承揽土石方工程,并提出要租用挖机。次日,被告人陈某以帮助万某乙租用挖机需要定金为借口骗取万某丙3000元。二、三天后,被告人陈某又以帮助万某乙租用搅拌机需要定金为借口骗取万某丙定金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万某丙陈某、证人万某甲、万某乙、李某某、樊某某证言、现场示意图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财物依法应当予以退赔。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9日起至2010年9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帆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