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xx,女,22岁。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53岁。
被告马xx,男,25岁。
委托代理人张同站,孟津县会盟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57岁。
案由:离婚
原告许xx诉被告马xx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虽为同一个村人,但距离较远,不了解,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性情粗暴,不懂事理,经常打我,我怀孕中也是我行我素,现要求坚决离婚,带走婚前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同住一村,相距200米左右,相互比较了解。婚后没有打过她,甚至没摸过她一指头。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
审理查明,原被告同村居住,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要求离婚,经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本是同村居住,相互比较了解,婚后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属正常现象。但被告身为丈夫,家庭责任心有欠缺,在今后生产生活上要多关心照顾原告。原告主张离婚,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同五
审判员韩南方
代审判员王景武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韩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