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杜××因与洛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瀍河区人民法院(2009)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上诉人杜××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杜××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杜××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艺军
审判员:张建平
审判员:董艳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