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
上诉人李××因与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欠翟××人民币陆千元整;
二、李××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每月向翟××偿还人民币壹千元整(从签订之日当月开始支付),所还款项于每月月底前付清,李××于二○○九年九月底之前付清所有款项,如李××未按此协议规定支付款项,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负担。
本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时起生效。
审判长:周艺军
审判员:张建平
审判员:董艳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张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