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占稳,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所副所长。
第三人张某某,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X年X月X日生
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乐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行副行长。
本院在审理冯某某诉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不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中,查明,所争诉之房屋由第三人张某某之妻张瑞芹抵押给另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南乐县支行借款x元,现张瑞芹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尚在侦查中,张瑞芹的借款抵押行为是否有效需待该案终结后,故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袁国栋
审判员高某润
审判员管永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