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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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鄂高法委赔字第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出生,汉族,浠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平,系湖北众之声(略)事务所(略)。

赔偿义务机关: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占某某,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系该院干部。

委托代理人:官某某,系该院干部。

赔偿请求人冯某某以再审改判无罪申请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该院逾期未予答复为由,于2003年元月20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赔偿请求人冯某某已与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申请国家赔偿一案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其现金9万元,今年底全部付清)。赔偿请求人冯某某以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请求已予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赔偿申请。鉴于赔偿请求人冯某某赔偿请求的目的已达到且已申请撤回赔偿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

准许冯某某撤回赔偿申请。

二OO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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