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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与杜某甲、杜某乙借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

被执行人杜某甲。

被执行人杜某乙。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与杜某甲、杜某乙借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案件款1万元及诉讼费,申请执行费285元及其它费用。且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案款,并表示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周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宏刚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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