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
被执行人杜某甲。
被执行人杜某乙。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与杜某甲、杜某乙借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案件款1万元及诉讼费,申请执行费285元及其它费用。且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案款,并表示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周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宏刚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