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城县X乡X村某某村X组。
法定代表人罗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湖南星河(略)事务所(略)。
被告汝城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男
第三人汝城县文明中心小学(原文明学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乙,男
原告汝城县X乡X村某某村X组诉汝城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汝城县文明中心小学土地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2010年7月26日原告汝城县X村X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汝城县X乡X村第八村X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汝城县X乡X村第八村X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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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何述雄
审判员朱承岗
审判员邓朝阳
二0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