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娄某某申请执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退休教师,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崔桥镇水饭店行政村支部书记,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崔桥镇水饭店行政村副支部书记,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崔桥镇水饭店行政村X组长,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崔桥镇水饭店行政村X组长,住(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5月13日向四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四被执行人于2006年5月16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某丙在扶沟县X村信用联合社崔桥信用社的存款2248.29元。

执行员张国河

二O一O年四月十五

书记员李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