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退休教师,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崔桥镇水饭店行政村支部书记,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崔桥镇水饭店行政村副支部书记,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崔桥镇水饭店行政村X组长,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崔桥镇水饭店行政村X组长,住(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5月13日向四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四被执行人于2006年5月16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某丙在扶沟县X村信用联合社崔桥信用社的存款2248.29元。
执行员张国河
二O一O年四月十五
书记员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