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
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灵全,河南文丰(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舜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X镇万联2320—132。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梅,河南律泰(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朱可,河南律泰(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X路X号院金色港湾X号楼X单元X层。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灵全,河南文丰(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舜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建五局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河南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灵全,舜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梅、朱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红
审判员张永军
代理审判员杨成国
二O一O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