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诉北京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北京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牡丹园花园东路X号旷怡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北京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天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是小说《上海森林》的作者,对该书享有著作权。该书出版发行后,多家报纸刊发了评介或作销售推荐,使该书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影响力。后北京文艺广播电台将小说《上海森林》录制成37集节目于2005年1月16日至2月21日在该台《子夜柔情》栏目中播出。2010年初,我发现“唯美天空——中国经典音乐娱乐门户”网站(网址为www.x.com,以下简称唯美天空网站),未经我许可,上传了北京文艺广播电台录制的完整的小说《上海森林》供用户在线试听。唯美天空网站由天瑞公司经营,故天瑞公司侵犯了我享有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天瑞公司:1.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及新浪网登载致歉声明;2.赔偿我经济损失2万元及本案公证费1000元、差旅费1800元。

被告天瑞公司辩称:1.我公司经营的唯美天空网站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主要供网友上传音乐作品的非营利性网站,小说《上海森林》是网友上传的;2.我公司接到本案起诉状后及时删除了该小说,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3.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经济损失,我公司不同意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04年4月22日,张某与北京一铭知己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己公司)订立《委托出版合同》,约定张某授予知己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以图书形式代理出版发行《毕业之后上海森林》一书的专有使用权;张某在图书上署名为作者:张错原。张某表示,其签订出版合同时,小说尚未最后确定书名,最后确定的书名为《上海森林》。

2004年7月,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小说《上海森林》,该书署名为张错原著,字数200千字,定价18元,选题策划为知己图书,封面勒口处的作者介绍附有张某的照片。诉讼中,天瑞公司认可张错原是张某的笔名,张某为小说《上海森林》的作者。

2005年5月17日,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文艺台出具《证明》表示,张错原先生的长篇小说《上海森林》于2005年1月16日至2005年2月21日期间在北京文艺广播《子夜柔情》栏目中播出,据央视索福瑞公司的听众市场调查数字,北京文艺广播《子夜柔情》栏目在2005年第一季度的市场份额为39.8%,在北京文艺广播所有节目中排名第三位。

为证明小说《上海森林》的影响力,张某还提交了《中国图书商报》、《中华读书报》、《扬子晚报》、《新闻晨报》、《文汇读书周报》、《文学报》、《上海壹周》、《中国青年报》等报刊,其中有关于小说《上海森林》的评论、推荐等文章。

2010年7月5日,张某就保全唯美天空网站内容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该公证处为此次公证所制作的(2010)沪东证字第x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x号公证书)光盘显示:通过百度搜索进入唯美天空网站首页,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上海森林”,并按“专辑”进行搜索,出现结果为“小说连播《上海森林》-张错原-37回”,同时显示专辑名称为上海森林,艺术家为张错原,发行日期为2008年11月13日以及该小说的相关介绍;点击“查看专辑”按钮,进入的页面中出现上传用户为x,上传时间为2008年11月13日,该文件所属分类为“有声读物》有声文学》中文读物”,旁边同时注明“版权合作申请”,该网页中间再次提示该小说的基本信息、内容简介,并列有按顺序排列的该小说的37回链接以及“试听”、“收藏”等选项,同时显示该专辑评分为0,页面右侧列有“中文读物最新”推荐,包括《莎士比亚名剧》、《杜拉拉升职记》、《明朝那些事》等作品;依次点击该小说37回的试听按钮,可直接在线完整试听由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文艺台录制的该小说。庭审中,双方认可唯美天空网站上的小说《上海森林》未修改小说《上海森林》,且使用了完整的该小说内容;张某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未就唯美天空网站中存在小说《上海森林》的情况通知过天瑞公司,天瑞公司在接到本案起诉状后就删除了该小说。本院于2010年9月1日向天瑞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天瑞公司还表示,在张某申请本案公证时,唯美天空网站未对网友上传的内容进行著作权方面的审查;小说《上海森林》的内容简介是网友自行上传的。

诉讼中,天瑞公司认可其注册并经营唯美天空网站,天瑞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获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诉讼中表示其经营活动符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唯美天空网站在“关于唯美”中指出,该网站是以高雅音乐为主导,雅俗共赏为原则,为音乐爱好者建立的通过网络分享天籁之音的乐园;从2006年9月建站至今,该网站建成了目前国内音乐资源内容最丰富、分类最详尽的超级乐库……唯美天空网站的版权声明提出,该网站是一个以音乐介绍和评论为主的音乐网站,目前的服务形式仅限于低品质的音乐试听,不提供任何形式的高品质音乐及相关下载服务;网站一直以来十分注重对音乐版权的保护,从建站开始就从未间断过与各家唱片公司就版权问题进行的沟通与合作,目前已经取得国内外150多家唱片公司的音乐试听授权,并仍在积极地获取更多的合法授权和支持;由于部分资源为资源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网站未及一一审核,如有发现本站资源侵犯您的版权,请指出,经核实后网站将立即改正,并在24小时内要求该资源提供者予以删除;网站不保证网友所发布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时也不对用户因使用这些资源对自己和他人所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失或伤害承担任何责任;未经本站明确许可,任何人不得盗用本站资源;不论何种情形,网站都不对任何由于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站提供的信息所造成的所有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失负任何责任。

此外,天瑞公司还提交了关于网友x的个人信息网页,显示已有19人次访问过此人信息,此人等级为18,此人共上传了779部专辑,其中包括《达芬奇传》、《超个人心理学大趋势》、《莱格德的奇迹》、《x》等。张某表示,网友x上传的专辑数量巨大,且分布在各个栏目中,应视为天瑞公司自行提供的,所以,天瑞公司既提供存储空间服务,也提供内容,天瑞公司应当对唯美天空网站上的作品尽较高的著作权审查义务。天瑞公司则表示,还有其他网友上传了更多的专辑内容,如网友静静上传了2758部专辑包括《x》、《x》等,网友樭煃上传了《x》、《x》、《x》、《x》、《x》等2525部专辑。上述专辑大都显示有这些作品正版出版物封面。天瑞公司同时表示,唯美天空网站本身并未获利。

另外,为证明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张某提交了金额为1000元的第x号公证书发票以及数张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并在本案中主张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800元。

上述事实,由张某提交的《委托出版合同》、小说《上海森林》图书、《证明》、《中国图书商报》等报刊、第x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交通费、住宿费票据,天瑞公司的工商查询网页打印件,天瑞公司提交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页打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证据交换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委托出版合同》中约定张某在图书上署名为张错原,天瑞公司认可张错原为张某的笔名,故本院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张错原为张某的笔名。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小说《上海森林》署名为张错原,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张某为小说《上海森林》之作者,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

本案中,天瑞公司表示,小说《上海森林》系网友上传到唯美天空网站中,该网站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天瑞公司不对网友上传的内容进行著作权方面的审查。张某提出x的网友在唯美天空网站各个栏目中上传了779个专辑,数量巨大,应视为唯美天空网站自己提供的,故认为唯美天空网站既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也提供内容服务。本院认为,就唯美天空网站关于小说《上海森林》所呈现的情况、“关于唯美”与其版权声明内容以及天瑞公司不对网友上传内容作著作权方面审查的表述,网友x上传专辑的数量无法成为推翻该网站为小说《上海森林》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事实,张某亦未提交网友x的行为可视为天瑞公司行为的证据。故本院根据现有证据确认天瑞公司经营的唯美天空网站为小说《上海森林》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本院认为,天瑞公司对唯美天空网站中存在小说《上海森林》具有主观过错,应有合理的理由知道唯美天空网站中的该小说侵权,理由有:1.小说《上海森林》于2004年出版图书后,于2005年在电台播出,且有多家报刊发布了该小说的评论推荐文章,故该小说有一定的知名度;唯美天空网站不论是搜索结果页面还是该小说所处页面中都注明了准确的小说名称、作者等基本信息,并有完整的可按顺序试听的小说37回列表,天瑞公司应当知道唯美天空网站存在该小说及该小说的著作权人。2.唯美天空网站中附有小说《上海森林》的内容简介,天瑞公司表示简介内容是网友自己上传的,但无证据证明。3.小说《上海森林》以专辑形式出现在唯美天空网站“有声文学”的“中文读物”栏中,从“中文读物”栏最新推荐的作品主要为《杜拉拉升职记》等此类出版物可推知,天瑞公司应对“中文读物”栏中所使用的包括小说《上海森林》在内作品之著作权施以充分的注意义务。4.天瑞公司在唯美天空网站的版权声明中提到了其广泛联系唱片公司等就版权问题进行沟通与合作,而且在小说《上海森林》试听页面有“版权合作申请”提示,可见天瑞公司明知唯美天空网站上的作品需要解决版权问题;而从唯美天空网站注册用户上传内容看,均是以专辑形式上传,且大多为正版出版物,同时附有正版出版物封面,故天瑞公司在明知应审查唯美天空网站上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放任用户上传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5.唯美天空网站中的小说《上海森林》自2008年11月上传至2010年9月被删除期间,天瑞公司理应有充足的时间发现并了解到该小说的著作权情况,但无证据证明天瑞公司及时与用户x联系,要求其提供该小说的权属证明以及用户x取得了通过互联网传播该小说的著作权;仅凭唯美天空网站在版权声明中的单方免责声明并不能排除天瑞公司因未尽到合理的著作权注意义务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综上,唯美天空网站的网友x未经张某许可上传了小说《上海森林》,天瑞公司为x的行为提供了帮助,且存在主观过错,亦侵犯了张某就小说《上海森林》享有的著作权。天瑞公司的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天瑞公司应为其本案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唯美天空网站中的小说《上海森林》为张某正确署名,且未修改小说内容,亦无证据证明天瑞公司侵犯了张某就该小说享有的人身权,故张某提出要求天瑞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因张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天瑞公司的非法获利,故本院考虑小说《上海森林》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市场价值、唯美天空网站中该小说的受关注程度、天瑞公司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张某提出的赔偿请求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张某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八千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元,由被告北京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曹丽萍

代理审判员刁云芸

人民陪审员刘卫星

二Ο一Ο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焦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