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袁某。
委托代理人沈亮,上海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8)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8)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岑华春
审判员吕晓华
代理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张承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