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宋A(曾用名金A)。
委托代理人王某秋,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仝宁,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B。
委托代理人仝宁,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B(宋A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C。
委托代理人宋B(宋A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D。
委托代理人宋B(宋A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E。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宋E女婿)。
上诉人宋A以及刘某某、金B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8)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8)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蒋晓燕
审判员张萱
代理审判员陆逸
书记员杨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