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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A、刘某某、金B与付某某、宋C、宋D、宋E共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A(曾用名金A)。

委托代理人王某秋,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仝宁,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B。

委托代理人仝宁,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B(宋A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C。

委托代理人宋B(宋A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D。

委托代理人宋B(宋A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E。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宋E女婿)。

上诉人宋A以及刘某某、金B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8)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8)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蒋晓燕

审判员张萱

代理审判员陆逸

书记员杨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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