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6月24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至2004年12月份,泌阳县马谷田信用社聘用杨某某为马谷田村级信贷员,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将收回的x.69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不交信用社入账,私自将该款贷给他人使用。案发后被告人已将上述贷款及利息退缴马古田信用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泌阳县马古田信用社主任代表该社的控诉与陈述,贷款户某等人的证言,贷款原始凭证,被告人退缴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收据,泌阳县马谷田信用社证明,农村信用社聘用协储员协议书,马谷田信用社储蓄名册,被告人杨某某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回的贷款不上交入账,后又私自贷出,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的特征,已构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缴全部本金及利息,有悔过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予以从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袁长生
二O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