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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胡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胡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胡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已自行调解处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肖雯

人民陪审员陈柏林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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