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胡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胡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已自行调解处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肖雯
人民陪审员陈柏林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