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单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中旬至9月初,被告人尹某某伙同周某、张国旗、段某军、张志红(后四人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在济源市X镇、承留镇一带山上聚众赌博达40余次,共抽头渔利达28万余元,尹某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张某某、段某某、张某某等证言,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尹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范红海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