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审原告杨某甲与原审被告湘潭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县中医医院,住所地湘潭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院法律顾问,住(略)。

原审原告杨某甲与原审被告湘潭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的(2009)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杨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某甲仍不服,向本院申诉,2010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10)潭中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经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潭中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本院(2010)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09)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审。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9月17日作出(2010)潭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某甲、湘潭县中医医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某、上诉人湘潭县中医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傅某某、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委托进行鉴定及审查认定杨某甲的损失数额的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0)潭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黄在强

审判员辜桂武

代理审判员刘欢欢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吴慧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