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Y,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
上诉人马X为与被上诉人马Y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民三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X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X撤回上诉。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上诉人马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杰
审判员周&x
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卢智慧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