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开封市高楼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原告开封市高楼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学斌,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开封市高楼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学斌,被告委托代理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21日,被告下属单位平煤集团公司教育委员会要求原告为其安装无塔供水设备,原告与平煤集团公司教育委员会行政科签订了安装总价款x元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安装好了无塔供水设备,运营水况良好。被告交了5000元预付款,现欠x元至今未付。因平煤集团教育委员会已被撤销,致原告索债困难重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x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5000元。

被告辩称,该设备现安装于市四十三中(原平煤三中),由学校实际使用。因当时平煤矿三中对外无签订合同的能力,所以由平煤集团教委的名义订立合同。因国家政策原因,企业的学校统一划为市政府教委管理,平煤矿三中现已改名为市四十三中学。市教委接收学校时,所有的债权债务都由市教委接收。我们认为法院应追加市四十三中和市教委为被告,查清事实,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1日原告开封市高楼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平煤集团公司教育委员会行政科签订了加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安装无塔供水设备,该合同第9条约定,预付5000元,货到安装调试后余款x元付清。合同签订后,平煤集团公司教育委员会支付原告预付款5000元,原告依合同将无塔供水设备安装调试后交付平煤集团公司教育委员会,被告至今尚欠x元未支付原告。2008年期间平煤集团教育委员会被撤销。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加工合同及当事陈某、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高楼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下属单位平煤集团公司教育委员会签订的加工合同,系有效合同。平煤集团公司教育委员会支付预付款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将无塔供水设备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平煤集团公司教育委员会未按约定支付余款,是引起纠纷的原因。虽然现平煤集团公司教育委员会被撤销,但其主管机构即: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仍应承担支付余款x元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款x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辩称,其下属单位平煤集团公司教育委员会被撤销后,其债权债务均由市教委接收,应追加市第四十三中系及市教委为被告,没有证据证实,亦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开封市高楼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x元及5000元违约金,共计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德平

审判员高俊营

审判员韩玉良

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慧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