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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某与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二终字第7号

上诉人: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姬某峰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姬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姬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姬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玉光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安华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岳亮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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