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姬某峰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姬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姬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姬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玉光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安华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岳亮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