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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委会与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X街道办事处燕庄村委会。

负责人张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锐,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X街道办事处燕庄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1992年8月4日,郑州市金燕综合批发市场(以下简称金燕市场)在报刊上刊登了金燕市场投资实施细则,该投资细则注明:投资者每投资6000元可以购买到一间20平方米的经营场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从开业之日起,使用20年。1992年11月26日,原告李某某向被告交款x元,购买金燕市场(后更名为欧亚桥市场)四区第136、137、X号三间营业房的使用权。1993年4月27日、5月29日,1995年3月14日,原告分三次共向被告交款x元,从被告处购得了三间操作间的使用权。购买后,原告将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1998年10月,上述营业房及操作间因被告开办皮件批发市场而收回,但双方就租金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2002年5月8日,市场的管理机构郑州欧亚桥市场管理处收取了李某一(男,汉族,1946年10月生,住巩义市X镇X村,原告出资购买使用权的房屋的租用人)136~X号房屋的一个月租金700元,并出具了收据。2003年4月,上述三间营业房及操作间被拆除。2005年,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装修损失x元,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05)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以下调解事项:被告补偿原告损失6000元,于2005年7月31日付清。

另查明,欧亚桥市场系郑州市金燕实业开发公司开发的,被告是该公司的开办单位,自1995年后,该公司未再参加年检,长期处于歇业状态。

原审法院认为:在原告向被告交纳了相关款项,购买其欧亚桥市场X号营业房及操作间使用权后,在原告使用期内该营业房及操作间被被告收走并转租他人获益,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被告理应支付原告相应租金。但因被告收回该营业房及操作间时就租金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租金问题无法确定。根据情况及原告提交的证据,酌定X号营业房2000年租金为每月332.75元,操作间租金为每月116元。原告主张营业房、操作间进行了装修,要求每月租金进行增加,但原告对房屋的装修投入经法院调解被告已给予了补偿,原告主张的“租金增加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没有证据支持,其提交的宋道林和芦丙坤询问笔录均显示双方就租金没有协商好,且原告要求增加的数额系自己估算,没有依据,故原告要求因房屋装修租金增加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租金数额没有依据,不予采信。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租金及逾期利息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综上,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郑州市金水区X街道办事处燕庄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X号营业房及操作间2000年9月1日至2000年9月30日的租金448.75元及利息(从2000年9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郑州市金水区X街道办事处燕庄村委会不服,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被上诉人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已经丧失了胜诉权。因此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租金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不规范,没有归纳焦点,没有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是一份不规范的判决书,注定是错误的,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依法办事,作出公正的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出资购买了上诉人X号营业房及操作间20年的使用权,后上诉人将房屋收回并转租他人,与被上诉人就房屋收益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虽然没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但被上诉人作为使用权人,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应的房屋租金。上诉人未按期支付被上诉人租金不当,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X街道办事处燕庄村委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黎

审判员李某熙

审判员张磊

二○○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马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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