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连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张某某因与连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内黄某人民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安检民行抗字(2010)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10)安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建军出庭。申诉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管文太,被申诉人连某某委托代理人连某银、陈军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诉人连某某于2009年4月7日向内黄某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诉人退还同居期间彩礼款x元。内黄某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9)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申诉人张某某返还被申诉人彩礼款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内黄某人民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程序违法,遗漏申诉人张某某诉讼请求。申诉人在内黄某法院审理期间提出要求返还陪送嫁妆,被申诉人当庭认可陪送有12条被子。内黄某人民法院只判决支持男方诉讼请求,对女方的诉讼请求未予审理、判决显属程序错误。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张某某称,其陪送嫁妆不仅有12条被子,还有其他物品,在原审庭审时已请求返还。被申诉人连某某只认可有12条被子,否认其他陪送物品。但双方对12条被子具体情况及折价陈述不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为复合之诉,被申诉人连某某起诉请求返还彩礼的同时申诉人张某某亦请求返还其陪送嫁妆,对双方诉请,人民法院均应审理裁判。内黄某人民法院仅审理裁决被申诉人一方诉请,对申诉人诉请漏审漏判属于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某人民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黄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素萍
审判员杜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瑞增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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