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女,47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社旗县司法局城郊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田某某,男,40岁。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田某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告田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春,原告向被告供玉米种子“张玉九号”,2009年6月14日,双方算帐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x元欠条,2009年秋,原告向被告供麦种及拌种药,后被告又给原告出具欠条2095元。上述两笔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某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x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2009年6月14日欠条一份。证实原、被告结帐后被告欠原告玉米种款x元。
2、2010年3月15日欠条一份。证实被告欠原告麦种款2095元。
3、河南省大众种业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经营许可证。证实原告经营的“张玉X号”玉米种出自大众公司,经营手续合法。
4、南阳市种子管理站对“张玉X号”玉米田某现场鉴定报告一份。结论分析认为造成该品种虚尖大、空杆多、结实率低的原因与当年气候、蚜虫害及田某管理有关。
5、社旗县种子管理站对2009年引发玉米种子田某质量纠纷的情况反映一份。研究分析结果认为异常气候、种植密度不当、虫害严重是影响我县大面种玉米减产的重要因素。
6、河南科技报登载的玉米出现空棵、穗小、结实性差等现象的原因系受天气、密度、蚜虫危害三方面因素影响。
被告辩称,对欠原告麦种款2095元无异议。对玉米种款因被告将该种子卖出后由于质量问题造成减产,部分种子款未某回,故无钱给付原告。
被告未某某。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某出实质异议,但认为是由于“张玉X号”种子质量有问题,造成减产,老百姓不相信是上述原因造成的减产。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有效证据,结合原、被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田某某均系经营农资的个体工商户。2009年春,原告将从河南省大众种业有限公司购进的玉米种“张玉X号”赊销给被告经营。至2009年6月14日,被告结欠原告玉米种子款x元。2009年秋,原告又将小麦种及拌种药赊销给被告,至2010年3月15日结欠原告小麦种子款2095元。该两笔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2009年的“张玉X号”玉米种造成减产,其售出的种子款未某回为由,拒绝付款,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销售种子的行为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将玉米及小麦种子销售给被告,被告应依约定给付原告种子款。被告称原告销售给其的玉米种“张玉X号”存在质量问题,未某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其辩解不能成立。被告将种子售出后是否将货款收回,不能作为其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甲货款x元。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田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春光
审判员杨明宣
代理审判员詹兴合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