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刘某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某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1)方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1)方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张某。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王生
审判员许照高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