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原告陆某。
被告深圳市迈时拓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原告张某、陆某与被告深圳市迈时拓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陆某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张某、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陆某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迈时拓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张某、陆某负担。
审判长魏志名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代理审判员李琳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