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
委托代理人金宏林,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
原告顾××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的委托代理人金宏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双方系朋友关系。2006年5月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自己借款32,000元,2007年5月18日被告归还了16,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2007年5月28日还清。借款期满,被告并未还款。现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6,000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6年12月14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32,000元,此后,被告返还了16,000元。2007年5月18日被告在原欠条上再次明确尚欠原告16,000元,于2007年5月28日归还。因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32,000元,返还16,000元,尚余16,000元未返还的事实,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顾××借款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卫民
审判员周剑鸣
代理审判员王淼
书记员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