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XX。
被告余XX。
原告石XX诉被告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石XX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XX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石XX负担。
审判员唐跃文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陈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