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昆山某门窗家具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某门窗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巧凤独任审理。原告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某门窗家具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昆山某门窗家具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1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50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1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06.50元(原告预付),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于2010年12月10日之前直接支付原告;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1月10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巧凤
书记员刘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