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32岁。
被告刘某某,女,35岁。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代理人王国岭,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6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郑X。婚后两人发生矛盾,2006年2月被告诉原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自此,原、被告分居至今已达四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6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郑X。2006年被告曾起诉原告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以双方分居至今已达四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平时缺少沟通。为了孩子和家庭,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今后只要夫妻双方多加沟通和谅解,真诚相待,共同处理好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夫妻感情还是可以改善、合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志宽
审判员王振玲
审判员李敏
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