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28日夜晚,被告人崔某某伙同王××(另案处理)携带铁锨、探杆等作案工具,窜入正阳县X乡X村闰楼庄北一公里的田地里准备盗掘古墓时,崔某某在墓地附近被正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的照片,正阳县公安局民警李××、杜××关于抓获被告人崔某某的证明、扣押作案工具的清单、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崔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且在共同犯罪中属从
犯,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叶蓉
二○○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宏伟